第 一章条总则
第 一条为加强墓地管理,依据《国务院 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法。
第 二条火葬区中,为了提倡纳骨的深埋、撒土等统一处理,也允许有计划地建设纳骨墓地。 土葬改革区需要有计划地建造遗体墓地和遗骨墓地。
第 三条墓地为城乡居民提供埋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。 墓地分为公益性墓地和经营性墓地。 公益性墓地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和遗骨埋葬服务的公共墓地。 经营性墓地是给城市居民埋葬遗骨和遗体实施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,属于第三产业。
第 四条墓地的设立不得选择荒山不毛之地,占用耕地。 不得在风景区或水库、湖泊、河堤、铁路、道路两侧建设。
第 五条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设立。 营业墓地是由殡仪馆建立的。
第 六条民政部是全国墓地的主管部门,制定墓地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,进行宏观指导。 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墓地主管部门,贯彻国家墓地政策法规,具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墓地的建设和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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