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 .经营墓地
(1)经营性墓地应由葬礼管理部门直接兴起,也可以与有条件的乡村共同举办。 这样的墓地主要埋葬当地死亡居民的骨灰箱和遗体,如果有条件,也可以埋葬在外国死亡居民的骨灰箱和遗体。
(二)兴办经营性墓地,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民政厅、局审批,向当地土地局管理部门申请所需土地。
2 .公益墓地
(一)公益性墓地是以乡、村为单位设立的区域公共服务设施。 原则上只填埋死亡居民的骨灰箱和遗体,不得对外经营。
(2)此类墓地由乡镇政府统一规划,必要的土地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,并向县、市人民政府报告批准。
公益性墓地由建设的乡村管理,业务上由民政、殡葬管理部门领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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